嚴懲重罰!新《固廢法》9月1日起實行!最高罰款500萬元!還要雙罰!
發布日期:2020-08-27 來源: 瀏覽次數:次
化工管控越來越嚴,化工人的生存空間也開始備受局限。無化區即將到來,是提升化工園區建設的表現,也引發了化工淘汰的擔憂。
此外,9月1日開始,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新《固廢法》)將實行。新固廢法在對環境違法行為的“嚴懲重罰”方面也達到了新高度,多項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是現行固廢法的10倍。
之前,由于處罰力度較小,不少企業寧愿選擇交付罰款來換取暫時的穩定生產,日積月累,帶來嚴重污染。新《固廢法》加大懲治力度,對于違反重點條例的企業,罰金上限提高到500萬元,輔以嚴格的執法標準,減少污染事件的發生,根源上促進環境保護整體向好。
新固廢法處罰法則表
新固廢法新增的處罰規定
“嚴懲重罰”的另外一個體現是,針對特定環境違法行為,除對企業本身進行行政處罰外,同時對企業的相關負責人進行處罰。
新固廢法應該是目前所有環境法律法規中適用「雙罰制」最多的一部法律。
另外,新法還增加了對企業相關責任人實施行政拘留的規定。
因此,掌握了解新固廢法內容,一方面了解哪些是企業生產運營的“高壓線”不可觸碰;另一方面有利于企業更為科學地部署發展戰略規劃和擬定內部環境管理制度。
危險廢物未貼標志,重罰10-100萬!
新《固廢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三)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七)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八)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九)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十)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十一)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十二)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十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來源:第一塑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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